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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经济与AI技术催生下,东莞中院判数字人直播纠纷案

4月29日IT之家消息 伴随平台经济迅猛发展 以及AI技术日益成熟 数字人直播现象出现 IT之家留意到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一起涉及AI数字人直播的纠纷案件 法院判定某网络公司对陈某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 属于“不完全劳动关系” 驳回某网络公司让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

法院诉讼法院提供律师_法院直播合法吗_

某网络公司招人合作开展数字人直播经营。之后陈某报名参加。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。某网络公司免费提供数字人账号,期限为一年。陈某可使用该数字人形象,自行挑选平台直播。每日直播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,直播内容没有限制。每周要提交直播数据,还需按总营业额的6%向某网络公司分成。若未能成功开播,应在7日内更换账号或直播平台。陈某没有AI直播经验。他多次向公司反馈操作困难。他还请求现场指导。公司回复让其自行按教程操作。公司未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。公司也未提供技术支撑。后来陈某始终未能成功开播。某网络公司于是诉至法院。该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。

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得出结论。某网络公司设定了每日4小时的直播时长规定。还强制陈某提交后台数据。并且单方制定了营业额6%的分成条款等规则。这些规则对陈某的工作时间形成了实质性控制。对其成果交付也形成了实质性控制。对收益分配同样形成了实质性控制。同时该公司要求陈某严格遵循操作流程。这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过程的干预。陈某拥有选择直播平台与内容的自主权利。公司设定的直播时长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。履约条件也有灵活的空间。所以认定某网络公司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。但这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。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与此同时,公司依据对陈某实施劳动管理这一事实,理应履行保障陈某职业培训等义务。然而,在陈某多次反馈学习困难并请求指导时,公司却未采取必要培训措施,任由陈某陷入履约困境。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还缺少退出机制,这损害了陈某的自主择业权。某网络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所以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

“不完全劳动关系”是一种用工法律关系。它不完全符合规定要件。但其用工性质更接近劳动关系。而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。在本案里。法院穿透合作协议的形式外壳。紧扣用工事实的本质。认定公司运用了一些隐蔽性劳动管理手段。比如强制直播时长。单方制定分成比例。设置奖惩制度。控制账号资源及操作流程等。通过这些手段。公司对直播人员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与此同时 直播人员在直播内容选择方面 自主性有限 履约时间灵活性不足 这恰恰凸显了新业态用工 管理与弹性并存的特质

法院参考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的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》的相关规定。针对“不完全劳动关系”划定法律边界。明确直播公司要承担和支配强度相匹配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。既要防止企业以合作名义规避用工责任。又要避免过度扩张劳动关系抑制业态创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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